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4 23:54
來源:本站原創
一、每臺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前,必須編制通風設計,經井主管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安裝使用。
二、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局部通風機必須掛牌管理并由指定人員負責。
三、局部通風機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并按規定安設消音器和風流凈化裝置等。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必須小于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以免發生循環風。局部通風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滿足工作面所需風量。風筒出口距工作面距離:煤巷、半煤巖巷不超過5米,巖巷不超過8米。
四、井下所有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工作面,必須裝有風電及瓦斯電閉鎖裝置。
五、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地點,無論是工作或交接班時間,都不準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頭地點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六、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對無計劃停電停風及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的,要由礦安監部門和通風部門進行追查,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對有計劃的停電停風,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上報批準后,方可進行停電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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