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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8-01 00:35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一、礦井建立應急救援制度,按年編制《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及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二、《預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

    地質、技術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并邀請專業救護隊進行指導。

    三、《預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報礦長批準。

    四、在每季開始前15天,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五、《預案》的貫徹和執行:

    1、已批準的《預案》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貫徹執行。

    2、已批準的《預案》應立即向全體職工貫徹,組織學習,并熟悉避災路線。各專業隊應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并進行考試。沒有學習或考試不及格,不熟悉避災路線和《預案》相關內容的人員,不準下井工作,亦不準從事井口檢身、調度、充電等工作。《預案》如有修改和補充,還應組織職工重新學習。

    3、已批準的《預案》應報送簽約服務的專業救護隊。

    4、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糾正。

    5、已批準的《預案》連同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安全科、生產科、調度室各一份。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經常或定期檢查《預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6、發生重大事故后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1)本礦礦長和礦總經理(法人、投資人)

    (2)井下值班礦長和各副礦長

    (3)本礦充電工、主扇工等相關人員

    (4)安監局局長

    (5)安監局礦山科負責人

    (6)救護隊聯系人

    (7)定點醫院聯系人

    (8)其他聯系人

    7、上報時限:發生死亡事故,10分鐘內報至礦長,1小時內報至主管部門并報安監、公安、保險、工會等部門;發生輕、重傷事故,10分鐘內報至礦長,24小時內由礦長報至縣安監局和保險公司,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報告程序。

    8、上報內容: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死亡人數、受傷人數。②未從井下撤離的人數和位置。③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數和位置。④事故性質的初步判定。

    9、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1)在井下發生火災時:

    ①迅速查明并組織撤出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積極組織礦山救護隊搶救遇難人員。同時探明火區地點、范圍和發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災瓦斯向有人員的巷道工蔓延。

    ②切斷火區電源。

    ③根據已探明的火區地點和范圍,確定井下通風制度。④無論是正常通風或增減風量、反風、風流短路、隔絕風流及停止主要扇風機運轉等都必須:

    a.不致造成沼氣積聚、煤塵飛揚;

    b.不致危及井下人員的安全

    c.不使超限的沼氣通過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氣積聚的巷道內;

    d.有助于阻止火區擴大,抑制火勢,創造接近火源的條件;

    e.在火災初期,火區范圍不大時,應積極組織人力物力控制火勢,直接滅火。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隔絕滅火法封閉火區,并規定為隔離火區而建筑的密閉墻的位置和建筑順序。封閉火區時,采取措施防止沼氣爆炸;

    f.必要時應將排水管和壓風管路臨時改為消防管路。

    (2)在礦井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事故時:

    ①迅速組織撤退災區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全力以赴搶救遇難人員,組織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和范圍。為了防止二次爆炸,發現火源立即撲滅,并切斷災區電源。

    ②迅速恢復被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以恢復正常通風,并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3)發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時:

    ①迅速撤退災區人員和搶救遇難人員;

    ②切斷通向災區電源;

    ③對充滿沼氣(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應加強通風,并迅速將高濃度沼氣(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道中排出礦井;

    ④迅速恢復正常通風和清理突出的煤(巖),并規定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的儲存數量和存放地點;

    ③排入高濃度沼氣的井口附近,必須嚴格清除煙火和切斷電源,禁止人員通行。

    (4)在發生透水、崩漿或跑砂事故時:

    ①撤出災區人員,及時關閉水閘門,并規定關閉順序;

    ②在現有排水設備能力不足時,應增設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臨時排水管);

    ③針對具體情況進行阻水;

    ④在有流砂涌出時,應建筑濾水墻,并規定濾水墻的建筑位置和順序;

    ⑤必須保護排水設備不被淹沒,其中,當水和泥砂威脅到泵房安全時,在下部水平的人員撤出后,應將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⑥在有瓦斯從水淹區域涌出的危險時,應規定排除瓦斯的措施;

    ⑦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5)在發生冒頂事故時:

    ①探明冒頂區范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數和位置;

    ②積極恢復冒頂區的正常通風。如一時不能恢復時,可利用水管、壓風管等對被埋壓、堵截的人員輸送新鮮空氣;

    ③在處理中,必須始終堅持由外向里,加強支護防止二次冒頂。必要時,可開掘通向遇難人員的專用巷道;

    ④遇有大塊巖石威脅遇難人員時,可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巖石的堆積狀態;

    ⑤在提升設備發生事故時,應規定利用急救絞車和其它設備的程序和操作負責人。

    10、各單位各部門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和處理事故過程中的任務和職責:

    (1)《預案》應根據各級干部和工人崗位責任制以及職能部門業務安全責任制的規定,明確各單位,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在預防災害事故中的任務和職責,使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都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2)發生重大事故后,礦長是負責處理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到前,由值班礦長負責指揮。

    (3)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的職責:

    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有關人員和礦山救護隊隊長協助下,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的作戰計劃,簽發搶救事故專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

    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工作和負責指揮某一方面的救災工作。

    有關副礦長: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負責組織召集為處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證調集救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嚴格控制入井人員。

    礦山救護隊隊長: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根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難人員的援救和事故處理;

    有關采區的區、隊、班長:負責查明留在本采區或工作面內的人數,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退到安全地點或直至地面;將在現場所見到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詳細報告礦井調度室,并隨時接受礦長的命令,完成有關搶救任務;

    礦值班調度員: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擴大事故;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礦山救護隊,和其他有關領導,及時向下傳達作戰指揮的命令;通知值班電話召集有關人員到調度室待命;隨時統計和掌握出入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

    礦燈房負責人:根據燈牌號碼查清在井下的人數及其姓名,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外,對沒持有經礦長簽發的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立即停止發給礦燈;

    材料供應負責人:及時準備必要的搶救器材,并根據礦長命令,迅速發運救災地點;

    機電科長:根據礦長的命令,負責改變礦井主要扇風機工作制度,并掌握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和完成其它有關任務;

    運輸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往井上,保證救災的人員和器材能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值班電話接線員:接到礦調度室的事故通知后,立即切斷與事故沒有直接關系的一切通話,開放事故信號,并按照《預案》中所規定的《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所列各單位的人員到調度室報到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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