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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護隊災區偵查安全規定

    作者:佚名 2009-06-07 12:46 來源:本站原創
    救護隊災區偵查安全規定
    1.井下基地應設待機小隊,并用災區電話與偵察小隊保持不斷聯系。只
    有在搶救人員的情況下,才可不設待機小隊。
    2.進入災區偵察,必須攜帶探險繩等必要的裝備。在行進時要注意暗井、
    淤泥和巷道支護等情況,視線不清時,可用探險棍探測前進,隊員之間要用聯
    結繩連接。
    3.偵察小隊進入災區時,要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基地保持
    聯絡。如沒有按時返回或通訊中斷,待機小隊應立即進入援救。
    4.在進入災區前,要考慮到如果退路被堵時應采取的措施。小隊在返回
    時應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必須經指揮員同意。
    5.偵察行進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設明顯的標志(如礦燈、冷光管或堆放
    礦石等),返回時,要循繩而退,注意標志,防止走錯路線。
    6.在進入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后。返回時與此相反。在
    搜索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7.偵察小隊人員要有明確分工,分別檢查通風、氣體含量、溫度、頂板、
    傷員、遇難人員位置等情況,并做好記錄,把偵察結果標記在圖紙上。
    8.在遠距離或復雜巷道中偵察時,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在
    偵察中發現遇險人員要積極進行搶救。在發現遇險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
    做好標記。
    9.偵察工作要仔細認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過的巷道要簽字留名,并
    繪出偵察路線示意圖。
    10.偵察結束后,小隊長應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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