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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洛陽市某煤礦瓦斯爆炸

    作者:煤礦安全生產網 2008-09-20 21:53 來源:煤礦安全生產網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煤礦位于河南省洛陽市新安縣石寺鄉西南某村南,由某、林嶺、容院和高莊四個自然村聯辦。1974年建礦,1979年投產,設計生產能力為年產3萬噸。地質儲量160萬噸,可采儲量 62.8萬噸。煤層厚4米,傾角8~10度。該礦采用一立一斜開拓方式,全負壓通風。現有長壁工作面一個,掘進巷道用11千瓦局扇通風。

    1985年8月16日井下瓦斯濃度開始增大,礦領導雖然知道,但沒有引起重視,沒有采取措施。8月19日4時班,瓦檢員已發現瓦斯濃度高達4%,先后向跟班副礦長和主管生產工作的副礦長報告。不但沒引起重視,而且訓斥瓦檢員。采用“用水潑窩頭”和“扎住風筒的一個口,吹另一個窩頭,兩個頭交替吹風”的錯誤辦法處理瓦斯超限。8月20日零時班,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后,不處理,不報告,擅自升井離崗。8時班,共計下井41人,工人還沒有全部到達工作地點,約8點20分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經濟損失26萬元,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l、亂開巷道,風量嚴重不足造成瓦斯積聚。

    2、管理混亂,冒險蠻干,違章指揮。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86年11月9日,河南省政府以豫政辦(1986)102號文批復對事故責任的處理如下:

    l、礦長張某某,沒有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工作不深入,管理工作混亂,聽了井下瓦斯濃度大報告后沒采取措施,對這次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撤銷礦長職務,司法部門巳免予起訴、罰款500元。

    2、技術員李某某,不按技術規程開掘巷道,造成瓦斯超限,又不采取措施,對這次事故應負直接責任,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副礦長王某某得知井下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撤銷副礦長職務,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瓦檢員安全班長王某某,在多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的情況下,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如實記錄和填報瓦斯報表,也不向下班交待瓦斯情況,應對這次事故負重要責任。罰款500元。

    5、安全主任陳某某,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撤銷安全主任職務,罰款500元。

    6、某、窯院、林嶺和高莊四村主要負責人不抓安全生產,對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某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黨內警告處分;窯院村黨支部書記胡某某,林嶺村黨支部書記劉某某、高莊村黨支部書記王某某分別寫出書面檢查,通報全鎮。

    7、石寺鎮經聯社副主任李某某,對自6月份以來連續發生4次事故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有關部門匯報,嚴重失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清理井下巷道,對已形成的盲巷,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2.整頓通風系統,按《小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通風條件,調整風量、風速,以使瓦斯能及時吹散。

    3、加強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特別要加強瓦斯管理和機電設備管理,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4、加強技術培訓工作,做到礦長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對工人要定期進行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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